老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后反悔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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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讯网近日,宁阳法院城关法院就老年人为老人为侄子捐赠房产的捐赠合同纠纷达成一致。
李先生是一位独居、未婚、无子、听力严重残疾的老人。 外甥、外甥蒋某出于亲情,照顾李氏十余年的日常生活。 2014 年 1 月 20 日,李先生出于对侄女和妻子蒋多年来对他的照顾,与蒋签订了《房屋捐赠合同》,自愿捐赠了一套即将搬来的安置房。把拆迁搬迁到江,处理了。 经公证,蒋某也表示接受礼物。 李实际拿到涉案安置房后,找到妻子结婚,对把房子捐给侄儿媳妇的做法表示后悔。 2021年8月20日,李某以婚后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上述赠与合同。
本案系叔叔与侄女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纠纷。 江对李的关怀,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和亲情,是人民善良的体现。 这种行为具有法律上所称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法院最终以李江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李某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撤销赠与情形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礼物。
[Judge reminds]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 老年人为了养老的需要,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捐赠给他人的现象并不少见。 由于房产价值高,名下房产的处罚与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长辈决定处分不动产时,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退休条件,慎重决定分给他人,以免产生自责、与受方发生冲突、承担诉讼负担。伤害和平。 这也使得后续养老金的物质保障难以维持。
党思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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